2025年2月10日17時11分許,趙某駕駛寧AT6***號小型轎車,沿靈武市人民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中興街交叉路口處右轉彎時,車輛前部與沿中興街道路西側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路口駛入非機動車道的馬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右側車身剮撞,造成馬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監(jiān)控畫面顯示,馬某某沿著中興街由北向南在機動車道內行駛,已經(jīng)存在違法行為,當經(jīng)過人民路與中心街路口處時才騎回到非機動車道。這時沿著人民路由西向東右轉行駛的趙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路口處未減速,也沒有及時觀察左側車輛情況,撞上了駛入非機動車道內的馬某某。
當事人趙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guī)定,負主要責任。
當事人馬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之規(guī)定,負次要責任。(靈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隊 馬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