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22時許,崔某駕駛寧CQK***號小型轎車,沿青銅峽鋁廠長灘路由南向北行駛時,遇青銅峽市公安局交管大隊執勤民警開展酒駕檢查,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結果為91mg/100ml,崔某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查詢崔某基本情況時,發現崔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民警隨后帶崔某到青銅峽市人民醫院抽血,后經司法鑒定中心對血樣進行檢測,結果為99.84mg/100ml,崔某屬于醉酒駕駛。
據崔某陳述,當晚他在餐廳吃飯時和朋友喝了些白酒,因天色已晚不好打車,便心存僥幸駕車回家,沒想到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崔某將面臨罰款一千五百元并處行政拘留十日,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青銅峽市公安局交管大隊 劉立鋒)